◆商品描述◆
法米納Vet Life獸醫天然處方系列是一個全新、革命性的產品,
針對獸醫臨床常見的健康問題。
根據犬貓的生理學,及長期產品研發的經驗,
法米納獸醫研究團隊(FVR)設計出了這全球第一支的天然處方飼料。
餵食方法:可參考包裝背後表格之每日建議餵食量,
需根據品種、飼養環境、運動量、活動力與疾病嚴重程度作適度調整。
每日建議餵食量可分成兩餐或多餐給予,並應隨時提供充足、乾淨的飲水。
◆成分◆
VDGI-4 腸胃道配方
成分
米、地瓜、脫水雞肉、燕麥、雞脂肪、乾燥雞蛋、脫水魚肉、乾燥甜菜漿、
魚油、水解魚肉蛋白、氯化鉀、菊糖(0.6%)、果寡醣(0.4%)、
甘露寡醣(萃取自酵母)(0.4%)、碳酸鈣、氯化鈉。
VDH-5 肝臟配方
成分
斯佩爾特小麥、雞脂肪、玉米筋質粉、水解魚肉蛋白、魚油、碳酸鈣、亞麻籽、
燕麥、乾燥甜菜漿、氯化鉀、米澱粉、果寡醣、甘露寡醣(萃取自酵母)、
磷酸一二鈣、乾燥啤酒酵母、氯化鈉。
蛋白質來源:玉米筋質粉、水解魚肉蛋白。高消化性碳水化合物來源:米澱粉。
VDSM-7 泌尿道結石管理照護配方
成分
米、脫水雞肉、雞脂肪、地瓜、燕麥、乾燥雞蛋、亞麻籽、水解魚肉蛋白、魚油、
氯化鉀、二水硫酸鈣、碳酸鈣、氯化鈉、葡萄糖胺(0.06%)。
尿液酸化劑:二水硫酸鈣4.5g/kg。
VDR-9 腎臟配方
成分
地瓜、米、雞脂肪、乾燥雞蛋、碳酸鈣、亞麻籽、魚油、水解魚肉蛋白、氯化鈉、氯化鉀。
蛋白質來源:乾燥雞蛋、水解魚肉蛋白。
VDD-12 血糖管理配方
成分
脫水雞肉、斯佩爾特小麥、水解魚肉蛋白、乾燥雞蛋、燕麥、乾燥甜菜漿、豌豆纖維、
脫水魚肉、雞脂肪、亞麻籽、魚油、果寡醣、甘露寡醣(萃取自酵母)、氯化鉀、氯化鈉、
碳酸鈣、磷酸一二鈣、洋車前子殼與種子、葡萄糖胺、硫酸軟骨素。
碳水化合物來源:斯佩爾特小麥、燕麥。
。
◆產地◆
義大利
◆規格◆
12kg/包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※政策宣導※
(一)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
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。
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(二)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
(三)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
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法米納Vet Life獸醫天然處方系列是一個全新、革命性的產品,
針對獸醫臨床常見的健康問題。
根據犬貓的生理學,及長期產品研發的經驗,
法米納獸醫研究團隊(FVR)設計出了這全球第一支的天然處方飼料。
餵食方法:可參考包裝背後表格之每日建議餵食量,
需根據品種、飼養環境、運動量、活動力與疾病嚴重程度作適度調整。
每日建議餵食量可分成兩餐或多餐給予,並應隨時提供充足、乾淨的飲水。
◆成分◆
VDGI-4 腸胃道配方
成分
米、地瓜、脫水雞肉、燕麥、雞脂肪、乾燥雞蛋、脫水魚肉、乾燥甜菜漿、
魚油、水解魚肉蛋白、氯化鉀、菊糖(0.6%)、果寡醣(0.4%)、
甘露寡醣(萃取自酵母)(0.4%)、碳酸鈣、氯化鈉。
VDH-5 肝臟配方
成分
斯佩爾特小麥、雞脂肪、玉米筋質粉、水解魚肉蛋白、魚油、碳酸鈣、亞麻籽、
燕麥、乾燥甜菜漿、氯化鉀、米澱粉、果寡醣、甘露寡醣(萃取自酵母)、
磷酸一二鈣、乾燥啤酒酵母、氯化鈉。
蛋白質來源:玉米筋質粉、水解魚肉蛋白。高消化性碳水化合物來源:米澱粉。
VDSM-7 泌尿道結石管理照護配方
成分
米、脫水雞肉、雞脂肪、地瓜、燕麥、乾燥雞蛋、亞麻籽、水解魚肉蛋白、魚油、
氯化鉀、二水硫酸鈣、碳酸鈣、氯化鈉、葡萄糖胺(0.06%)。
尿液酸化劑:二水硫酸鈣4.5g/kg。
VDR-9 腎臟配方
成分
地瓜、米、雞脂肪、乾燥雞蛋、碳酸鈣、亞麻籽、魚油、水解魚肉蛋白、氯化鈉、氯化鉀。
蛋白質來源:乾燥雞蛋、水解魚肉蛋白。
VDD-12 血糖管理配方
成分
脫水雞肉、斯佩爾特小麥、水解魚肉蛋白、乾燥雞蛋、燕麥、乾燥甜菜漿、豌豆纖維、
脫水魚肉、雞脂肪、亞麻籽、魚油、果寡醣、甘露寡醣(萃取自酵母)、氯化鉀、氯化鈉、
碳酸鈣、磷酸一二鈣、洋車前子殼與種子、葡萄糖胺、硫酸軟骨素。
碳水化合物來源:斯佩爾特小麥、燕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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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產地◆
義大利
◆規格◆
12kg/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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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政策宣導※
(一)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
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。
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(二)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
(三)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
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